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政策性问题与法律适用解析

2024-03-09 1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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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争议最大、处理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而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房改房的处理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以及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对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什么是房改房?


在解析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房改房处理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房改房”。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这类住房通常具有特定性,主要针对单位职工。只有具备了某单位职工这一特定身份,才有权限享受购房优惠,才有可能获得该单位已建公有住房的产权。房改房是和单位职工这一身份相关的,仅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享受购房优惠。


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归属问题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房改房归属问题一直备受瞩目。这类案件在处理时政策性强,审理难度大。尤其是在当前畸高房价的背景下,对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涉及到的房产归属问题更是成为焦点和难点。


以某离婚案件为例,举行吴某和赵某夫妇在2005年开始分居,2009年吴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将双方共有的一套住房判归自己所有。而赵某则主张该争议住房的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


那么,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归属问题时,应该如何判断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以及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可以得出以下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不能因为其中一方参加了某一单位的房改而将该房归属于参加单位的一方。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无论是购买方式、登记方式还是产权登记名义都不能成为判断归属问题的唯一标准。


在对房改房进行价值评估和分割时,应当参考市场价格。这是因为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已不再享有优惠购房的待遇,并且被分割住房的价格构成中隐含着购房家庭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补贴和国家企业给予职工的优惠待遇。在对房改房进行价值评估和分割时,应当参照该房的市场价格。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


具体案例解析


在具体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房改房归属问题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夫妻各自的工龄、职务等在计算房改房出售价格时所占比例。这是因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房改房的价格与夫妻双方具体工龄和职务有关,因此在计算房改房出售价格时需要综合考虑。

  2. 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房改房处理问题中,应当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以及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来进行判断和处理。在具体处理每个案件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夫妻各自的工龄、职务等因素以及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归属问题。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房改房处理问题是一个政策性问题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复杂问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我们充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只有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房改房归属问题,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要点具体解释
房改房归属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
价值评估和分割对于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已不再享有优惠购房待遇,在对房改房进行价值评估和分割时应参照市场价格
婚前承租、共同购买福利房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为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是对离婚案件中房改房处理问题的综合分析和解释。在具体处理每个案件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以及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进行判断。希望本文能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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