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泰安继承法与遗产继承(法律常识与实际应用)
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的最新规定2023
第一,在法定继承的前提下,继承人按什么顺序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财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未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提到的孩子,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提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里提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如何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
对于生活特别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财产时,应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财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抚养要求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财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3、胎儿能继承遗产吗?
胎儿尚未与母亲分离,不是单独的自然人,不能按照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但是,为了尊重生命,民法建立了胎儿权益特别保护制度。《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死亡,其民事权利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第一百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分娩时死亡,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同时存在哪种继承方式优先?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书或者有效遗书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和份额分配财产的继承方式。它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仅限于自然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由特定人员继承;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任何人,除自然人外,还包括中国、集体和其他组织。受遗赠人知道遗赠后60日内未明确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的全部协议。例如,新闻报道称,“老人赠送保姆300万财产来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涉及遗赠扶养协议。
(2)当各种继承发生冲突时,优先顺序一般为: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书和法定继承,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尊重合同是法治的基础。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五、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书还有效吗?
一般来说,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是,这一标准应以遗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财产的有关部分依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未签署新遗书的,继承人死亡后,原遗书不再适用,财产以法定继承的形式处理;遗书指定多个继承人的,未死亡的继承人仍按照遗嘱继承,财产中涉及死亡继承人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六、遗赠扶养协议口头约定行吗?能消除吗?
遗赠扶养协议一般为书面形式,但不禁止口头形式。发生争议时,主张口头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确认。为防止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尽量以书面方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建立,就不能随意消除。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具体情况,才能消除。
1、双方同意消除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如遗赠人另有家属或者扶养人丧失赡养能力等)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协议。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继承编辑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终止的,不能享有遗赠权,支付的支持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支持费用。
七、签署不同形式的遗书时要注意什么?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形式有六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书、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撰写、签字,标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多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字,标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书的每一页签字,标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方式设立的遗书,应当有多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名称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可以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多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清除后,可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没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的人。
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经常有多份遗书。如果多份遗嘱内容相互独立,不排斥,则各遗书有效,在各自范围内执行;相反,如果多份遗嘱内容相冲突,以最终遗书为准。
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失去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恶劣;
(四)伪造、篡改、藏匿、销毁遗书,情节恶劣;
(五)以欺诈、胁迫的方式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开设、变更或者撤销遗书的,情节恶劣。
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容或者以后在遗书中列入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九、能放弃继承吗?后悔了怎么办?
1、是的。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行为,属于单方面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是,应当在继承开始后和遗产分割前进行。
2、放弃继承后反悔的,一般处理不同的情况:
(一)继承人在财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中反悔的,由于财产尚未分割,财产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提出的具体原因决定是否认可。
(2)继承人在财产处理后反悔的,财产已分割,财产属于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维护资产稳定和交易安全,不予承认,即不得反悔。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继承法》同时废止。《继承法》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中。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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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继承的开始时间是什么?
根据《继承法》,“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意味着继承必须有一个死亡事实,父母活着,孩子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在这里,父母的死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父母的自然死亡,通常被称为生理死亡,然后孩子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第二,父母被宣布死亡,即人民法院判决宣布父母死亡,然后根据法院判决确定的父母死亡日期,为继承的开始时间
二、如何处理遗产继承纠纷
(1)确定遗产范围的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全部称为继承。由于继承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转移,因此必须首先明确遗产的范围。遗产的范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公民死亡时,其资产就是财产。
(2)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是财产。
(3)公民死亡时存在的财产是财产。
(四)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财产。
(二)区分遗产范围和家庭财产
三、调解和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原则
遗产继承纠纷一般是由遗产分割纠纷引起的。纠纷通常发生在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通常涉及当事人、当事人和死者之间的真实感情纠纷。因此,妥善处理遗产分割纠纷对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遗产继承纠纷的调解和处理遵循四个原则:一是男女享有公平继承权;二是养老育幼,保护弱者;三是权利义务一致;四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
四、如何确定财产继承份额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
2、对于生活特别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财产时应给予照顾。
3、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财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育儿能力和育儿要求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财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继承人以外的劳动能力不足、没有收入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可以给予被继承人更多的人适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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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个家庭来说,死后的遗产分割问题一直是一件复杂而值得关注的事情。
随着人们财富积累的日益丰富和资产类型的复杂多变,财富继承的问题也随之突出。一旦处理不当,甚至会引起家庭矛盾。
因此,梳理了遗产继承中常见的法律知识,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1、立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和视频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撰写、签字,标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多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字,标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名字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多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清除后,可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打印遗嘱: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书的每一页签字,标明年、月、日。
视频遗嘱: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名字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在各种形式的遗书之间,效果如何排序?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最有效”的规定,制定了“遗书新第一”的原则。换句话说,如果有几份有冲突的遗书,以最后一份为准。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有几份遗书,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遗书为准。
3、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判断遗嘱的效力需要审查以下几点:
民事主体的资格、遗书的含义是否属实、遗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等因素。此外,如果遗书没有为胎儿或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人保留份额,则相应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遗书必须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被欺诈、胁迫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书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法定财产继承份额是否必须平等?
不一定。
(1)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
(2)对生活特别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财产时应给予照顾;
(三)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财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育儿能力和育儿要求的继承人,不履行育儿义务的,在分配财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继承人以外的劳动能力不足、没有收入来源的,或者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可以给予被继承人适当的财产。
5、遗嘱继承和遗赠有什么区别?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被继承人的单方面法律行为,以立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资产,但有以下区别:
主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仅限于自然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除自然人外,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中国、集体和其他组织。
无意中表达的法律后果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或者遗产分割前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知道遗赠后60日内未明确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也就是说,接受继承不需要明确表达,而接受遗赠需要明确表达。
6、继承权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当确定其失去继承权。
2、为了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不好。继承人是否符合“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恶劣”的要求,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方式、后果和社会效应来确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确定其失去继承权。
4、伪造、篡改、藏匿、销毁遗书的情节恶劣。继承人伪造、篡改、藏匿、销毁遗书,侵犯劳动能力不足、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权益,造成生活困难的,视为“情节恶劣”。
5、以欺诈、胁迫的方式强迫或者阻止被继承人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遗书的,情节恶劣。继承人列出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被继承人以遗书指定财产由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定遗嘱无效,确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容或者以后在遗书中列入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7、谁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以下三类人不能: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没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的人。
8、独生子女能继承全部财产吗?
不一定。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
因此,当无父无母、祖父母活着时,独生子女将与祖父母平分;如果祖父母以后去世,以前继承的遗产将由子女继承,独生子女将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
9、父母去世后,孙子女能代位继承祖父母的财产吗?
能够。
《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但本文仅指被继承人没有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被继承人死前死亡,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侄子等)可以代位继承相应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年轻一代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0、前媳妇有继承权吗?
原则上,“儿媳”和“叔叔”作为婚姻,不能享有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叔对公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继承人。可见,“儿媳”或“叔叔”继承公婆或公婆的条件有两个:
首先,必须是“丧偶”的儿媳或叔叔。与其配偶还活着,儿媳、叔叔不能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遗产。
第二,我们必须“履行主要的赡养义务”。给被继承人生活带来主要收入来源或者在劳动等方面给予主要支持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
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常识
遗产继承是指因死亡将资产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资产为财产。依照法律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书承包被继承人财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书所拥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是继承权。
与遗产继承有关的法律知识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形式有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签署遗书,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财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签署遗书,将财产赠与中国、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被扶养人签订协议,由被扶养人承担被继承人的生死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在死后转移给被扶养人。这种方法主要发生在老年人无人抚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距离确定顺序。
如果同时有两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四种继承方式中,遗书抚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保留的份额依法继承。”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是继承权的主体,即谁具有继承资格。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书的情况下,应当以法定遗书的方式分割财产。依法继承亲属关系的确定,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亲属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来确定是否具有继承资格。
所谓继承权主体,是享有继承权、行使继承权的核心。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来明确。具体情况如下:
1.法定继承人。
2.遗书中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的继承人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的遗书愿意撤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继承资格。《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的各种实际理解》,〈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当确定其失去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列出的行为,被继承人以遗书指定财产由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定遗嘱无效,并依照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方式、后果和社会效应等方面确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确定其失去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确有遗憾的,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表现出宽容的,不确定其失去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书,侵犯劳动能力不足、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权益,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恶劣。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确定继承人失去继承权。即使继承人违反《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继承人也认可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确定。
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财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未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丧偶儿媳的公账、婆婆、丧偶阿姨对公公婆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有关部分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
(五)遗书未处分的财产。